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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89號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89號

原告
金可眼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椿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正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9,1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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