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89號
- 原告
- 金可眼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椿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正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9,1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