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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4號

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曾婉筑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上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瑜真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2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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