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1號
- 原告
- 張聰志
上原告與被告郭翠華、旺弘不動產有限公司、江家穎、張燿庭、
昱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文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依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郭翠華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4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遲延利息、
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旺弘不動產有限公司、江家穎、張燿庭應連
帶給付原告4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遲延利息、第
三項聲明請求被告昱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文芊應連帶給付原
告4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遲延利息,所負者為不
真正連帶債務,一人給付時,其他被告即免給付義務。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前開兩項標的係互相競合,應以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8
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