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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告
皇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友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鋮翔國際有限公司、梁健成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913 號),惟被告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62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8,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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