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2號
- 原告
- 周瑞榮
- 原告
- 周坤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賢傳律師
- 被告
-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秀敏
- 被告
- 周秀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9萬2627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65萬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