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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號

原告
吉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訴訟代理人
劉昱伶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2697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4 萬5,66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84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萬8,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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