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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告
三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欽鍊
原告
三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欽鍊
被告
白金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森培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1條第1、2項、第7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一項主張,被告於白金世貿大樓樓頂設置基地台,致位在頂樓之原告房屋無法出租,依據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出租基地台予電信公司之總收入百分之40之一半,即新臺幣(下同)1,662,400元給付予原告;另於聲明第二項,主張被告未經區分所有權人之原告同意,擅自在頂樓架設基地台,依據民法767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拆除位在臺中市○○區○○○道○段000號13樓頂樓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立之電信設備基地台(面積以實測為準)。本件依據原告陳報其聲明第二項之基地台占有頂樓所在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約29.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132,134元(參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是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884,740元【計算式:29.4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2,134元=3,884,7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47,140元【計算式:聲明第一項1,662,400元+聲明第二項3,884,740元=5,547,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9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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