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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1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告
東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宗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葆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3,6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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