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4號
- 原告
- 劉惠娟
原告與被告川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66,67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告與被告川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66,67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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