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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告
兆奕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卿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被告
弘冠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僑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89號),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2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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