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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告
順利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芊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堂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9,083 元,應繳裁判費27,63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1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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