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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3號

給付籌辦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告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代理人
曾柏諭
被告
登凱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賓即吳崇賓
被告
柯瑩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籌辦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71,824 元,應繳裁判費39,4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9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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