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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吳崇道
  • 法定代理人
    何存長

  • 原告
    泰安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泰安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存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田瑞年即東暘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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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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