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號
- 原告
-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秋明
- 被告
- 松誼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金月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
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
又分配表異議之訴,性質上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
上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
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惟債務人為原告時
,則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
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
年度台抗字第652 號裁定意旨參照)。上列原告與被告松誼貿易
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8,082 元(37
87780+30302=3818082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
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38,81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