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9號
- 原告
- 般若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新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68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9,82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6,64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1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