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吳國聖
- 法定代理人沈浩鈞
- 原告余全嬌、吳俊彥
- 被告劉錦輝、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 告 余全嬌 代 理 人 吳俊彥 被 告 劉錦輝 被 告 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浩鈞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沈浩鈞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97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6,527,500元 (支付命令一、㈠債務人賀培怡、劉錦輝共同清償11,645,000元,依民法第271條規定,2人各分擔2分之1即5,822,500元;一、 ㈢債務人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應清償705,000元。5,822,500元+705,000元=6,52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6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5,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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