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9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訴訟代理人
- 許地增
- 被告
- 興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至聖
- 被告
- 林緯作
郭王吉臺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80萬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5萬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萬6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