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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告
捷盟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家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振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2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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