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王振佑
- 法定代理人陳銘儒
- 當事人李自偉、豐億傢俱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4號原 告 李自偉 被 告 豐億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對於訴外人徐世榮有新臺幣(下同)1,539,867元之債權存在為由,訴請:確認徐世榮與被告公司間 之薪資及其他債權存在。依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原告因本件訴訟可得之利益應為其對徐世榮之債權數額1,539,867元 ,加計其聲請強制執行該債權之費用12,319元(倘原告之主張有理由,債務人徐世榮即得實際負擔強制執行費用),為1,552,186元,是本件訟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52,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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