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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林世民

  • 當事人
    埔羅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9號原   告 埔羅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焜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德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4,09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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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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