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8號
- 原告
- 勝群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華
- 被告
- 全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惠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214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76,075 元,應繳裁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06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