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7號
- 原告
- 林鼎一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桂庭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毅律師
- 被告
- 梁政炎
- 被告
- 宣元隆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被告
- 上 一 人 王歆銣
- 法定代理人
- 共 同 李明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複代理人
- 廖于禎律師
- 複代理人
- 梁鈺府
- 被告
- 格蘭父子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卜榮陞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但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自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如不能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定之,即以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63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