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余權祐
- 即被告
- 余雅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弘明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晉謄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韋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311號返還借款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
同)392 萬元【計算式:62萬元+330萬元=392 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9,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