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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69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9號

原告
劉景平
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律師
被告
金御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學堅
訴訟代理人
鄭珮媛
被告
怡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博
被告
林克偉
被告
林克強
兼上二人
共 同 林陳淑端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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