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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0號

上訴人
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源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吉工程有限公司因106年度訴字第1530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401,5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43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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