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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0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馨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裕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03號民國107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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