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車輛過戶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林世民
- 法定代理人蔡雨倫
- 原告林玉昆
- 被告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人、蔡永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622號原 告 林玉昆 被 告 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雨倫 被 告 蔡永隆 陳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過戶登記事件,本院於106年7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蔡永隆應將車牌號碼000-00營業小客車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 被告陳瓊文應將車牌號碼000-00營業小客車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蔡永隆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三,餘由被告陳瓊文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向被告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蔡永隆購買車牌號碼000-00營業小客車、向被告陳瓊文購買應將車牌號碼000-00營業小客車,均已付清款項,被告三人雖已將車輛交付原告,惟均未依約將車輛過戶登記予原告,屢經催促無果,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三人履行。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三人則稱:對於原告主張無意見。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買賣契約書等件為證,且為被告三人所不爭,應可採信。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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