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李立傑
- 當事人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40號原 告 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美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進亷 被 告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祥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顯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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