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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林筱涵
  • 法定代理人
    馬志宗

  • 原告
    謝玫儀
  • 被告
    采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8號原   告 謝玫儀 被   告 采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856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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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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