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號
- 原告
- 善德殯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傑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博戎律師
- 被告
- 台中市豐原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洪峰明
- 訴訟代理人
- 桑銘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107 年3 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109 年11月2 日上午10時00 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中關於抵銷抗辯之法律關係係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即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法院109 重上字第75號判決及本109年8 月6 日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