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穎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蔡佳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啟年即四季香臭豆腐商行間因106 年度訴字
第23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 元(
計算式:本訴部分上訴利益1,000,000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84
0,000 元=1,8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