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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穎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蔡佳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啟年即四季香臭豆腐商行間因106 年度訴字

第23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 元(

計算式:本訴部分上訴利益1,000,000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84

0,000 元=1,8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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