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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賴恭利

  • 上訴人
    穎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年度訴字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 元(於收受本裁定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0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穎展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蔡佳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啟年即四季香臭豆腐商行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3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上訴利益1,000,000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840,000 元=1,8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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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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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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