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1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元鴻興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達立
- 兼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黃秀琴
郭黃秋華
黃琇盈
黃金明
黃文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16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25,504元【即3200元×1226.72平方公尺=3925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