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5號
- 原告
- 于澤生
- 被告
- 金陵蛋糕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汪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汪洲益、金陵蛋糕食品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汪洲益、金陵蛋糕食品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簡答表查詢各1紙在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