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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告
于澤生
被告
金陵蛋糕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汪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汪洲益、金陵蛋糕食品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汪洲益、金陵蛋糕食品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簡答表查詢各1紙在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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