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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67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楊國精夏一峯施吟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67號

原告
廖林萬花
訴訟代理人
郭承泰律師
被告
台灣施樂事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關於「土地坐落」欄位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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