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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51號

確認董事身份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51號

原告
張峰瑞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
被告
磊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士豪

上當事人間確認董事身份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3號確認監事身分不存在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裁定命在該確認監事身分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3號判決及該案卷宗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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