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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

上訴人
創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悠景國際有限公司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因上訴人並未陳明為部分上訴,故按全部上訴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9,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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