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楊忠城
- 法定代理人林映辰
- 原告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林彩絹等8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04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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