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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鄭舜元

  • 當事人
    蕭玲如張竹宗張金錫陳秋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耀棋彭千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02號 原   告 蕭玲如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被   告 張竹宗 張中明 張宜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孟君 被   告 張金錫  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張逢資 徐彩珍  原住5 DALE PLACE NORTH ROCKS NSW 2 張智勝  原住5 DALE PLACE NORTH ROCKS NSW 2 張書豪  原住BLOCK 21,#05-133 QUEEN'S CLOSE 張瑜凌  原住5 DALE PLACE NORTH ROCKS NSW 2 張瑋修  原住5 DALE PLACE NORTH ROCKS NSW 2 張耀鍾 張芳語 張寬裕 白景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淑芳 被   告 陳秋田 陳秋臨 王志誠 張秀屘 林金隆 王偉傑 呂威霖 上 一 人 參加訴訟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宗賢 劉育銓 被   告 林耀棋 莊秀珍 智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玲如 被   告 彭千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圖上附表一至附表三關於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國敬 附表: ┌──┬──────┬───────────┬───────────┐ │編號│判決書記載 │原記載 │更正後 │ │ │之位置 ├───┬───────┼───┬───────┤ │ │ │姓名 │權利範圍 │姓名 │權利範圍 │ ├──┼──────┼───┼───────┼───┼───────┤ │ 1 │附圖上附表一│呂威霖│243650/933100 │呂威霖│243600/933100 │ │ │分割前編號1 │ │ ├───┼───────┤ │ │ │ │ │彭千瑀│50/933100 │ ├──┼──────┼───┼───────┼───┼───────┤ │ 2 │附圖上附表一│呂威霖│1/1 │呂威霖│1122/1123 │ │ │分割後編號A1│ │ ├───┼───────┤ │ │ │ │ │彭千瑀│1/1123 │ ├──┼──────┼───┼───────┼───┼───────┤ │ 3 │附圖上附表二│呂威霖│243650/933100 │呂威霖│243600/933100 │ │ │分割前編號1 │ │ ├───┼───────┤ │ │ │ │ │彭千瑀│50/933100 │ ├──┼──────┼───┼───────┼───┼───────┤ │ 4 │附圖上附表二│呂威霖│1/1 │呂威霖│2375/2376 │ │ │分割後編號B1│ │ ├───┼───────┤ │ │ │ │ │彭千瑀│1/2376 │ ├──┼──────┼───┼───────┼───┼───────┤ │ 5 │附圖上附表三│呂威霖│243650/933100 │呂威霖│243600/933100 │ │ │分割前編號1 │ │ ├───┼───────┤ │ │ │ │ │彭千瑀│50/933100 │ ├──┼──────┼───┼───────┼───┼───────┤ │ 6 │附圖上附表三│呂威霖│1/1 │呂威霖│3229/3230 │ │ │分割後編號C1│ │ ├───┼───────┤ │ │-1 │ │ │彭千瑀│1/3230 │ ├──┼──────┼───┼───────┼───┼───────┤ │ 7 │附圖上附表三│呂威霖│1/1 │呂威霖│686/687 │ │ │分割後編號C1│ │ ├───┼───────┤ │ │-2 │ │ │彭千瑀│1/6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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