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林世民
- 當事人超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神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17號 原 告 超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星 被 告 神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0,000元(依原證 一銷售合約書記載本件標的物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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