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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1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17號

原告
超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星
被告
神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0,000元(依原證一銷售合約書記載本件標的物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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