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64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64號
- 上訴人即
-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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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謝文卿
- 被上訴人即
- 原 告
- 陳尚宏
- 當事人間106年度訴字第296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 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7年10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之不變期間於107年11月19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7年11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