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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7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73號

原告
陳鴻文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
被告
昶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胤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其所有車牌號馬AUW-5593號自小客車所有權移轉予原告。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又原告本件係依汽車讓渡書而為請求,該讓渡書並未約定履行地。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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