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李嘉益
- 法定代理人黃卓
- 當事人宏鼎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號上訴人即 原 告 宏鼎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聯合晶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黃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郭春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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