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太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合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僑盈有限公司因106年度訴字第3064號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447,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僑盈有限公司因106年度訴字第3064號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447,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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