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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停車位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李悌愷

  • 當事人
    陳榮茂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85號 原   告 陳榮茂 被   告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106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簡答表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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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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