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段奇琬
- 法定代理人徐鈺慧
- 當事人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元隆木工機械廠即陳勇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8號上 訴 人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鈺慧 被 上訴人 元隆木工機械廠即陳勇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1,25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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