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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92號

返還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92號

原告
嘉農酒莊即葉美玲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被告
創耀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得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說明:起訴狀中主張「106年8月初,經原告催告」,原告催告之確切日期為何?有無定相當期限?若有,所定期限為何?原告主張兩造簽訂契約為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並請檢附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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