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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6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尚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和勝

       謝宛儒

       謝宗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昭和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5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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