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睿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帝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玉鳳
- 法定代理人
- 林漢秋
- 被告
- 謝怡岫即謝佩儒
- 被告
- 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