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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睿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帝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鳳
法定代理人
林漢秋
被告
謝怡岫即謝佩儒
被告
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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