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奇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376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