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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廖欣儀
  •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 當事人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東禮商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袁烽勝即袁昌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1號原   告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原   告 上海東禮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 被   告 北京東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袁烽勝即袁昌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9 月28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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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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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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